澄海区不动产统一登记6月15日起实施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汕澄府[2016]17号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的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5日起,全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换不变”的原则,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如不动产权未发生变更或交易,可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四、区设立汕头市澄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汕头市澄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泰安路二横国土局办公楼一楼,咨询电话:0754-85631365。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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