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创产品获得“正名”和“保障”
据吴江波介绍,近年来,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在延伸和拓展文化传播功能的同时,有效促进和扩大了文化消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显现,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也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此同时,,当前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仍处在探索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难点问题,特别是在思想观念、政策许可、资金投入、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存在障碍,亟待打破体制机制的束缚,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予以解决和推动。因此,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四部门文件的形式出台这样一个政策文件十分必要,也非常适时。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着重阐述了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应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强调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文化文物单位主业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文件的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包括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等七个方面。其中着重强调要加强文化资源开放和共享,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两方面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研发、生产和经营。第三部分是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包括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加强组织实施等六个方面,重点从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来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并强调要加强规范引导,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总体来看,《意见》充分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围绕解决当前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既对如何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做出具体部署,又在体制机制、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创新和突破,应该说是一个务实、管用的指导性文件。比如,《意见》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相关单位从事开发活动起到了“正名”和“保障”的双重作用;针对部分地方财政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问题,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人员绩效奖励等;针对资金投入问题,我们也提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等等。《意见》提出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开展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允许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及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同时要培育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加强引领示范,形成可向全行业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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