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认可了于己不利的事实,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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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据此,当事人在庭审中认可了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反悔,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推翻,而不能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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