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福分级:关于通福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20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A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通福 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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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A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场内简称:融通通福)
基金主代码 1616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12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通福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通福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6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6 月 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 A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 B
(场内简称:通福 A) (场内简称:通福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627 15016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本基金之通福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2016 年 6 月
8 日为通福 A 的第五个开放日,即该日办理通福 A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
日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含 6 月 13 日)起本次开放结束,自该日起不再办理通福 A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通福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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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
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
务规定为准。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通福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通福 A 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
持有份额限制。
4.2 赎回费率
通福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
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理通福 A 的本次申购、赎回业务。
5.1.2 场外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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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合计 48 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通福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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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通福 A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于通福 A 的申购开放日对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开放日当日,通福 A
按照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因
此,通福 A 申购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 A、通福 B 两级份额,两者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通福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通福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或减少,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份额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福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扣除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 B 享有,亏损以通福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 B 承担。
2、对于此次开放日通福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通福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 A 的申购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通福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通
福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通福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
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通福 A 此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通福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通福 A 申购和赎回申请。通福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通福 B 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实施停牌。
4、通福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
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通福 A 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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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后的年基准收益率将根据通福 A 的本次开放日,即 2016 年 6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通福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
通福 A 在接下来 6 个月的年基准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一个开放日(含)的时间
段。计算公式如下:
通福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2%(含)。本次利差为 2%。
5、本公告仅对通福 A 本次开放日即 2016 年 6 月 8 日办理其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的《融
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此后的更新。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
6、有关通福 A 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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