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是权宜之计

编辑:世华网 2016-06-07 09:24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意见》同时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众所周知,在住房问题上,我国已经形成的基本格局是,供应市场发展迅速、住房数量基本满足,租赁市场严重滞后、供应严重短缺。如果房价没有严重偏离居民购买能力,这样的格局还能保持相对平衡,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如果房价上涨脱离了经济发展实际,偏离了居民购买能力、特别是实际购买能力。那么,社会平衡就会被打乱,住房引发的社会矛盾就会越来越突出。

  当下的住房矛盾,就正呈现的格局,亦即房价的过快上涨,已经让多数居民无力消费。相反,住房租赁市场则严重滞后,租赁价格也偏离了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导致购房与租房的“双缺陷”、“双不足”、“双短腿”。

  事实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依靠购房满足所有居民的住房需要的。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人口数量较多的国家,更没有这方面的条件。更多情况下,居民住房必须有良好的租赁条件、有较为完善的租赁市场,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住房需要,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的住房矛盾,减少住房问题对政府的压力。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虽然几千年形成的自有住房的传统,让绝大多数居民都把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作为人生的一大目标,且要把这样的目标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以至于“以房养老”政策也推不下去。但是,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这样的目标显然已经离多数家庭、多数人越来越远、越来越高不可攀了。特别是年轻人,面对高企的房价和跟不上节奏的收入,正在逐步放弃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的梦想,而把目标转向租房上。

  这也意味着,如果过度强调住房的买卖属性,忽视住房的租赁属性,就会带来住房租赁市场的价格扭曲,造成住房租赁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继而引发更多新的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就成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更为重要的方面。也只有把住房租赁这条短腿拉长,住房方面的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有效化解,房价过高留下的后遗症才能得到有效医治。不然,会矛盾不断激化。

  就眼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实际都面临比较紧迫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任务。对一、二线城市、特别是一线城市来说,由于受住房供应以及投资、投机需求的双重影响,房价已经高得离谱,多数人只能把目光转身租赁市场。而租赁市场也是供不应求,价格偏离实际。唯有大力发展租赁市场、提供更多的租赁用房,包括商住房转化成租赁房,投资、投机房转化成租赁房等,政府购买一些公共租赁房等。只有这样,才能化解一、二线城市的住房矛盾。

  对三、四线城市来说,虽然住房的供需矛盾不突出,甚至在很多城市出现了供大于求的问题。但是,住房价格也与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严重不协调,多数居民无力购买与自己实际能力相协调的住房,只能把目光转向租赁市场。如果能够动员开发商、投资者将库存的商品房实现租售转换,更多的用于租赁,政府也从中购买一部分商品房,用于低收入人群的租赁保障房。那么,不仅居民的住房问题解决了,去库存矛盾也会大大化解。

  毫无疑问,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政府和广大居民,以及开发企业、各类社会投资者来说,都是一次观念和思维的挑战,也是一次发展机遇。因为,没有观念和思维的转变,住房租赁市场就很难发展,更难引起重视。特别是政府,切不要再把房地产作为政府的支柱产业。保障居民住房,让广大居民住有所居,才是政府必须做出的承诺。

  当然,要想使住房租赁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稳定社会环境中的作用,也必须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行为,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秩序。尤其是住房租赁的价格、行为、安全、健康等都必须保障。政府可以在住房租赁方面降低一些税费,但决不能降低监管标准,不能放任自流。不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社会矛盾。

  从总体上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也是符合住房制度改革要求的。需要的是,,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采取的一项措施。切不要把此作为稳增长的一种短期之策。如果这样,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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